|
农机工业发展政策
农机工业发展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更好地发挥我国农机工业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竞争有序、发展协调、增长持续的现代农机工业,满足我国现代化农业对农机日益增长的需求,特制定农机工业发展政策。本政策所指农机主要包括农用动力机械、农田建设机械、土壤耕作机械、种植和施肥机械、植物保护机械、农田排灌机械、作物收获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畜牧业机械等。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建立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产业发展机制,推进农机工业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农机工业健康平稳运行。
第二条 从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业机械化对农机的需求出发,加快先进适用、市场急需、质量稳定可靠、技术领先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促进农机工业的振兴。
第三条 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管理,整顿行业秩序,淘汰落后产能,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四条 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以产业链为纽带,构建符合国情、布局合理、专业化协作、集中度高的产业格局,形成以大型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相配套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第五条 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突破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开发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农机产品,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条 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机品牌,建立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和完善的农机售后服务网络,形成产业综合竞争优势。
第二章 技术政策
第七条 鼓励研发适合国情、先进适用、与农艺相结合的农业机械,支持引进、消化吸收新型高效农业机械设计制造技术,增强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农机工业创新发展。
第八条 积极发展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在农机产品的应用,大幅提升农机产品自动化技术水平。
第九条 优先支持研究粮棉油糖作物全程作业装备技术,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经济作物、农产品加工、健康养殖、生物质综合利用等装备技术。持续支持研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本质安全与高效利用技术,为农业资源的高效安全利用和降本增效提供装备技术支撑。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发动机、电控、传动、液压等关键零部件的开发、制造,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零部件企业要主动参与主机厂的产品开发,加快进入国际农机零部件采购体系。对关键零部件制造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融资以及兼并重组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加强农机特殊型材、耐磨材料、表面工程技术等研究。加快推进新型金属结构材料、新型非金属材料和新型复合材料技术,以及功能性、智能化、仿生等复合材料在农机工业的应用。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广泛应用柔性生产技术、现代监测技术、数字化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虚拟制造技术、网络制造技术等现代制造和管理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提升农机工业制造水平。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农机标准体系,推进农机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第十四条 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积极开展农机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作,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完善农机制造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农机产品质量跟踪追溯制度,加强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高耗能、高排放、低性能、安全性差的落后农机产品淘汰和老旧农机产品更新制度,制定发布淘汰产品目录,推进产品升级换代。
第三章 产品开发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市场发展需要,组织制定重大农机产品及关键零部件开发导向目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和企业研发。
第十八条 加大对国家工程(技术)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农机科研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产学研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建设拖拉机、多功能收割机等重点农机产品开发中心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中心。
第十九条 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导向,企业资金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组织开展重大产品技术的开发。鼓励发展适合农业生产的新型、高效、节能、环保、安全型农机产品。优先发展大型拖拉机及其配套机具、大型高效联合收割机等大宗粮食和优势经济作物生产全过程用成套装备,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型农用动力机械、保护性耕作机械、种肥药精准施用装备、农作物秸秆和牧草饲料储运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新型节水灌溉等装备,以及农产品加工成套设备。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老旧农机回收再制造工作,推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回收再制造试点工作,研究出台相关鼓励扶持政策。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一条 推动农机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依托现有产业布局,结合国内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合国情、专业化协作、产业集中度较高的产业新格局。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农机制造企业优化产权结构,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农机制造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第二十三条 鼓励符合本产业政策的农机工业科技创新联盟等组织建设。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农机制造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在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
第二十五条 支持中小型农机制造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育具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进入国际农机零部件采购体系,参与国际竞争。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责对关系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实施准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准入条件包括生产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开发设计能力、产品技术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准入管理的有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准入条件审查工作。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公告企业,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应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通过政策引导,提升我国农机工业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条 境外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并购境内农机重要生产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购安全审查。
第六章 市场建设
第三十一条 在国内市场销售自产农机产品的国内外企业,要严格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建立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确保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生产和销售企业要加强与用户的联系,做好用户操作培训和农机保养等工作,不断提高农机产品售后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制造企业营销网络和专业流通企业销售网络相结合的农机市场体系。鼓励农机制造企业与金融、服务贸易等企业合作,创新营销方式和服务理念,形成多种机制和多种方式的市场营销格局,促进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销售或维修企业名单。对停产机型要向社会公告,并保证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提供合格的零部件用于售后服务和维修。
第三十五条 进一步加强农机生产供应链的监督管理,完善配套零部件质量抽查制度,工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检测结果,为市场提供质量可靠的零部件供应信息。
第三十六条 禁止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机型;禁止伪造或冒用他人商标、产品合格证销售农机具;禁止经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机具和零配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障碍,破坏市场机制,限制非本地农机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参与公平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建立农机召回制度。对于因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的农机实行产品召回制度。
第三十九条 农机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品牌意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扩大企业品牌的社会影响,提升品牌价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和支持农机生产企业创建国内优质品牌和国际知名品牌。
第四十条 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进品牌发展战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提升行业竞争力,将培育品牌工作纳入行业服务中,促使品牌培育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七章 金融财税政策
第四十一条 国家技术改造投资对农机工业技术改造给予倾斜和重点支持,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大在增加品种、质量升级、节能降耗、环保治理等方面的技术改造。
第四十二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上市和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向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三条 对企业兼并、收购、重组予以政策支持。
第四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产业政策的农机工业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第四十五条 中央财政应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对农机工业实施稳定的倾斜政策,农机产品继续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第四十六条 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农机制造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七条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农机工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和智力引进;国家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农机工业发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机工业倾斜。
第四十八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用于科学研究和试验设计的费用,可以视为日常生产费用,在税前扣除;对开发产品所需的科研设施建设和实验研究等投资,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四十九条 对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功率农机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资农业投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农机产品,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第八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五十条 进口的农机具及零部件应不低于我国同类产品技术标准,并依法检验合格。
第五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老旧农机具进口采取限制性措施;禁止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的老旧农机具进口,进口老旧农机具必须经国家质检机构或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
第五十二条 经营出口农机及零部件企业,应遵守进口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满足其对产品技术标准和维修服务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健全相关风险基金、信用担保、投融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农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第九章 其 他
第五十四条 以提升人才素质为核心,以健全培养、吸引和用好农机工业人才机制为保障,积极探索和完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推动农机工业经营管理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跃升。
第五十五条 农机工业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农机产品的供销、农机工业运行情况监测,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组织参与国际间交流活动,在政府与企业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农机工业发展。
第五十六条 本政策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
|